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楼主: qiaolulu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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多图奉献LINK CJF2110 BA0594 ( SEP/2009@HongKong) [复制链接]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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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09-10-11 09:01:43 |只看该作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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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) 照片拍的很好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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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09-10-11 09:50:59 |只看该作者
违章被拍怨交警   过关打税怨海关   然后整天抱怨路上的车怎么都不遵守交通规则  社会上怎么那么多人不守规矩   呵呵   公民没有法制意识  怎怪得当权者不给你民主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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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09-10-11 09:51:25 |只看该作者

回复 16楼 ttweir 的帖子

就在弥敦道的东边,尖沙咀地铁站点的东南侧,很好找的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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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09-10-11 09:51:31 |只看该作者
楼主的购表过程写的很详细啊,表也不错,恭喜楼主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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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09-10-11 10:02:29 |只看该作者

回复 22楼 kkk8899 的帖子

恩。恩。我是缺少对海关检查的认识与实际经验。可海关要求打税的不也是像我一样的新手么,大部分懂法律懂规则有法制意识的游客也没见去主动申税,相反不都能避就避了么~

现在法无定法,怎么能让纳税人信服呢~
我并不想抱怨什么,毕竟现实大家都清楚地~ 只是想拿我的经验教训给后来人一些借鉴与参考,何乐而不为呢!

[ 本帖最后由 qiaolulu 于 2009-10-11 10:06 编辑 ]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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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09-10-11 10:07:28 |只看该作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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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09-10-11 10:09:32 |只看该作者
如你所说,当时真是没经验! 相信以后就不会啦: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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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09-10-11 10:24:17 |只看该作者
好表,很漂亮,阳刚之美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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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09-10-11 10:25:59 |只看该作者
原帖由 qiaolulu 于 2009-10-11 10:02 发表
恩。恩。我是缺少对海关检查的认识与实际经验。可海关要求打税的不也是像我一样的新手么,大部分懂法律懂规则有法制意识的游客也没见去主动申税,相反不都能避就避了么~

现在法无定法,怎么能让纳税人信服呢~
我 ...


法律规定了超过合理自用范围的物品,旅客应该主动申报,当然,你可以选择不申报,这就像你报公司营业税,个人所得税是一样的,你可以不如实申报,但一旦被稽查到将受到额外的处罚是一个道理。你总不能说:那么多人都没检查,为什么偏偏查我?   就像酒后驾车者说:那么多人都喝酒开车,你怎么就抓我?   法制社会不但要靠执法者去执行法律,更要靠每个公民主动守法。

换个角度,就你手表被查打税这件事,本来有那么多办法可以避免,找人分开携带表和包装 发票,让表行帮忙邮寄,等等,你都不做,偏要手里拎着过关,就好象在警察眼皮底下闯了个红灯,人家抓你,也一点都不奇怪了

至于你说的法无定法,海关领导给你降低税额,我只能说,这只是为了“营造”河蟹社会......当然,营造出来的东西,大家往往并不领情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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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09-10-11 10:43:14 |只看该作者

回复 29楼 kkk8899 的帖子

首先我绝对不会酒后驾车,也不会去主动违反交通规则,这是为自己负责也是为社会负责;
可申税可不一样,谁会傻到去主动申税呢! 从欧洲回来还退税呢,如果在香港买东西都要申税的话,还有谁去买呢~要交税款的话,我干脆在大陆买得了~

总之你说的也很对,法制意识很重要。但,去境外购物的话,避税意识同样重要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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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09-10-11 11:01:18 |只看该作者
原帖由 qiaolulu 于 2009-10-11 10:43 发表
首先我绝对不会酒后驾车,也不会去主动违反交通规则,这是为自己负责也是为社会负责;
可申税可不一样,谁会傻到去主动申税呢! 从欧洲回来还退税呢,如果在香港买东西都要申税的话,还有谁去买呢~要交税款的话,我 ...

走私普通货物、物品罪
  

  第一百五十三条 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、第一百五十二条、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、物品的,根据情节轻重,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:
  (一)走私货物、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,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;情节特别严重的,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处罚。
  (二)走私货物、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十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;情节特别严重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,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。
  (三)走私货物、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五万元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。



带两块劳力士满天星,已经足以身陷囹圄。  天堂与地狱 有时候很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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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09-10-11 11:07:49 |只看该作者
很不错..........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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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09-10-11 11:08:45 |只看该作者
原帖由 kkk8899 于 2009-10-11 11:01 发表

走私普通货物、物品罪
  
  第一百五十三条 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、第一百五十二条、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、物品的,根据情节轻重,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:
  (一)走私货物、物品偷逃应缴税 ...


恩,谢谢!学习了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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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09-10-11 11:34:37 |只看该作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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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09-10-11 11:46:35 |只看该作者
呵呵,生日很好哦,久久久,图也拍的很多,表很漂亮,恭喜恭喜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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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09-10-11 11:52:06 |只看该作者

回复 35楼 hzpzk 的帖子

呵呵,谢谢!!: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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学习了。。。。。..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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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09-10-11 14:39:00 |只看该作者
恭喜楼主
谢谢楼主分享经验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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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09-10-11 14:40:36 |只看该作者
漂亮,恭喜楼主入得爱表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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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09-10-11 15:47:11 |只看该作者
漂亮,MARK一下~~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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